本文转自: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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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拉布拉多犬超高被没收#登上热搜,来看看到底是怎么回事?
日前,据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通报的案例,公安机关接报警,称有人在按照重点管理区管理的区域饲养大型犬,经调查,饲养犬只人刘某于年6月份左右,将其饲养的拉布拉多犬从郊区接到其住处饲养,大概饲养了半年多,没有办理狗证,涉案犬只肩高大概80厘米。后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刘某没收犬只的行*处罚。刘某不服,提起本案诉讼。
刘某起诉至一审法院,请求撤销公安机关作出的被诉处罚决定书,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安机关作出的被诉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刘某的诉讼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刘某不服,上诉至北京三中院。
北京三中院经审理认为,刘某饲养犬只的楼房小区属于一类管理区,系经该区人民*府决定的按照重点管理区进行管理的区域。结合公安机关提交的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刘某在按照重点管理区进行管理的区域内饲养超过35厘米的大型犬只,且未办理养狗证。刘某主张该犬只并非其所有,其并未饲养涉案犬只,三中院认为,该犬只是否为其所有不影响其存在违规饲养大型犬只行为的认定。
根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在禁养区内养犬的或者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以及冒用、涂改和伪造养犬登记证养犬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其犬,并可对单位处1万元罚款,对个人处元罚款。公安机关结合违法事实以及案件具体情节,对刘某饲养的涉案犬只处以没收的行*处罚,系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幅度适当。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刘某的上诉请求。
拉布拉多犬。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与此同时,法官还提示,违规养犬害狗害己。饲养犬只,应严格遵守属地制定的养犬管理规定以及有关养犬的公告等,在规定允许的区域内饲养犬只,及时为犬只办理登记,缴纳管理服务费,还应注意在哪些公共场所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以及携犬乘坐电梯时应注意的事项,携犬出户应将犬链系好,携犬在外时应注意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还应及时清理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等。合法合规养犬不仅能够保障公民的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秩序,还能避免您因违规养犬行为受到处罚。做合法文明的养犬人,促进人与动物的和谐发展,是每一个养犬人应尽的义务和责任。
根据《关于发布北京市养犬重点管理区准养犬类的公告》第一条规定,重点管理区内原则上应饲养成年体高35厘米以下(含35厘米)的小型玩赏犬。第二条规定,重点管理区应禁止饲养烈性犬及成年体高超过35厘米的犬种。
根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本市实行养犬登记、年检制度。未经登记和年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第十二条规定,个人在养犬前,应当征得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同意。对符合养犬条件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符合养犬条件的证明,并与其签订养犬义务保证书。养犬人应当自取得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符合养犬条件的证明之日起30日内,持证明到住所地的区、县公安机关进行养犬登记,领取养犬登记证。
每日经济新闻综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