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天科合达如何提升碳化硅SiC生长质量?
2.手套也可以智能!微软最新专利曝光
3.即将亮相?华为真无线耳机专利曝光
4.新冠病*检测公司被“专利流氓”堡垒投资盯上
5.美国专利证书号标示义务——年ArcticCatInc.v.BombardierRec.Prods.案
1.天科合达如何提升碳化硅SiC生长质量?
天科合达的该项专利提出的改进物理物理气相传输法工艺所生成的碳化硅芯片质量远远高于传统方式生成的芯片。
集微网消息,随着碳化硅(SiC)芯片应用领域中高铁、电动汽车、智能电网、5G通信的快速发展,碳化硅芯片成了全球的抢手货,市场需求大大增加。而我国天科合达半导体公司作为国内碳化硅行业的领头人,是少数几家可以实现批量生产4英寸导电芯片的企业,具有雄厚的科研实力。
碳化硅材料由于具有宽带隙、高临界击穿电场、高热导率、高载流子饱和漂
移速度等特点,与传统传统半导体材料Si和GaAs相比,碳化硅具有高热导率、高击穿场强、高饱和电子漂移速率和高键合能等优异性能,在高温、高频、高功率及抗辐射器件方面拥有巨大的应用前景。目前生长SiC晶体最有效的方法是物理气相传输法,在实际工艺过程中,随着晶体厚度增加,原料的边缘由于温度最高,最先发生石墨化,留下大量的碳颗粒,从而在原料的外侧产生一个环形的石墨化区域。该区域内的碳颗粒本身非常蓬松,密度较小,很容易被SiC原料升华形成的气相带动到晶体表面,从而被包裹到晶体中,形成包裹物缺陷,影响SiC晶体的质量和产率。
针对这一问题,天科合达公司早在年12月10日就提出一项名为“一种高质量碳化硅晶体生长的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号:54298.5),申请人为北京天科合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此专利提供了一种高质量碳化硅晶体生长的方法和装置,相比于常规的SiC晶体生长方法,其可以大幅度减少SiC晶体中包裹物缺陷的密度,获得高质量的SiC晶体,显著提高碳化硅晶体生长的合格率。
图1生长SiC晶体的坩埚结构示意图
此专利提出的物理气相传输法生长SiC晶体的坩埚结构如图1所示,其中,1为石墨盖、2为石墨埚、3为SiC原料、4为粘合剂、5为籽晶、6为生长的晶体。与传统物理气相传输法不同的地方在于覆盖于原料之上的层耐高温化学性能稳定碳化物粉末层7,可以让升华的气相组分通过,同时可以过滤掉被升华的气相组分带起来的固态碳颗粒8,其中碳化物粉末层的环形区面积大于发生碳化的原料块的环形区面积,从而大大降低了晶体中包裹物缺陷密度。
在实际的操作工艺中,首先取4H-SiC籽晶一片,选择C面作为晶体生长面。首先在坩埚中装入足量的SiC粉末原料,然后在SiC原料表面装入一层颗粒状TaC粉末层,原料结构如图1所示。其中TaC粉末层的直径等同于原料表面直径nm,TaC颗粒的粒径分布在um-1mm之间。将装有上述SiC原料、SiC籽晶、TaC粉末层的坩埚结构装入到生长炉中,设定原料处温度在-℃,籽晶处温度低于原料℃,从而生长获得4H-SiC晶体。
图2两种方式SiC芯片的光学显微镜透射模式对比图
将生成的碳化硅晶体切割并加工成微米厚的4英寸SiC芯片,采用光学显微镜在50倍放大倍数下检测晶体中包裹物的数量,如图2左侧所示。而采用常规物理气相传输法生长SiC晶体,其光学检测下晶体透射图如图2右侧所示,其中黑点为包裹物,可以看出包裹物密度很大,有大量杂质存在。因此本专利提出的改进物理物理气相传输法工艺所生成的碳化硅芯片质量远远高于传统方式生成的芯片。
碳化硅对于未来半导体、集成电路产业极为重要,而天科合达半导体公司提出的这项碳化硅晶体生长方法相对传统方式极大提升了生成的碳化硅晶体质量,对我国自主创新国产化影响深远。
关*德
深圳市嘉德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由曾在华为等世界强企业工作多年的知识产权专家、律师、专利代理人组成,熟悉中欧美知识产权法律理论和实务,在全球知识产权申请、布局、诉讼、许可谈判、交易、运营、标准专利协同创造、专利池建设、展会知识产权、跨境电商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等方面拥有丰富的经验。
(校对/holly)
2.手套也可以智能!微软最新专利曝光
集微网消息(文/holly),近日,外媒PatentlyMobile曝光了微软的一项新专利,涉及一款支持更精准输入的柔性体感手套,可与键盘、鼠标、触摸屏或游戏手柄配合使用。
据悉,智能手套可以包括一个或多个触觉输出设备,以增加手指等部位的灵活性。然而,柔性材质的手套可能会使输出能量减弱,从而抑制用户的动作。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微软提出了一种方法,即为智能手套设置不同软硬度的区域,在提高耐磨性的同时还能安装输入和输出设备。
根据微软的专利描述,该智能手套至少具有较小硬度的柔性材料的第一区域和具有较大硬度的柔性材料的第二区域。
第一区域的柔性材料可包括纺织物,如针织物、机织物或无纺布等。而第二区域的柔性材料可通过叠加多层、增加布料密度、替换材料(结合聚合物)或图案等方式增加硬度。(校对/Jurnan)
3.即将亮相?华为真无线耳机专利曝光
集微网消息(文/holly),据外媒91MoBiles报道,华为已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申请了一项新的无线耳机专利。
从专利图片可以看出,耳机采用入耳式设计,配备豆荚形的耳塞。耳机内侧设置了一些小部件,可能是充电指示灯和距离传感器。此外,华为可能在此款耳机背部安装一个触摸传感器,用于调节音量、接听电话等。
另外,91MoBiles预测此耳机可能与华为P40系列产品一同亮相。(校对/Jurnan)
4.新冠病*检测公司被“专利流氓”堡垒投资盯上
集微网消息据外媒techdirt报道,前几日,拉布拉多诊断公司(LabradorDiagnosticsLLC,以下简称“Labrador”)起诉了一家医疗设备公司BioFireDiagnostics,LLC(以下简称“BioFire”)。
说到Labrador公司大家可能觉得很陌生,Labrador公司是堡垒投资集团成立的一家公司,而堡垒投资集团则是软银的子公司。
此前在集微网“专盯巨头发起诉讼堡垒投资是如何成为“专利流氓”的”一文对堡垒投资集团的运作模式进行介绍,堡垒投资集团从其他公司收购大量的专利,专注于专利主张。此前其与英特尔和苹果的诉讼纠纷也引发了热议。
年堡垒投资集团买下了因医疗检测设备丑闻而最终倒闭的血液检测公司Theranos的专利,并成立了前文提到的空壳公司Labrador。
据悉,在这起案件中,被起诉的BioFire公司最近发布了三个基于FilmArray技术的新型冠状病*测试产品。Labrador公司声称BioFire公司的测试侵犯了Theranos的专利(美国专利8,,和10,,),要求法院禁止该公司生产这些产品,如果不禁止侵权,则要求被告向Labrador公司支付持续的特许权使用费。
值得注意的是,美国当地时间17日,Labrador公司表示,它将向第三方授予免版税使用许可,以将其专利的诊断技术用于针对新型冠状病*的测试。同时还指出,它此前并不了解BioFire公司正在从事的活动,在BioFire公司发表新闻稿宣布他们正在为新型冠状病*进行测试后,立刻要求为这些测试提供免版税的使用许可。(校对/小北)
5.美国专利证书号标示义务——年ArcticCatInc.v.BombardierRec.Prods.案
专利法鼓励专利权人在专利物上标示专利证书号數,目的在于让第三人知道其产品所涉及之专利权利有哪些,第三人也因此得进行回避设计或是寻求授权,以免于构成专利侵权行为。然而,即使专利权人未在专利物上标示专利证书号數,也不会因此失去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只是会失去通知被告侵权行为之前或起诉之前的损害赔偿金。年2月,美国CAFC在ArcticCatInc.v.BombardierRec.Prods.案判决中,虽然维持联邦地院在专利有效性和专利侵权之判决,惟废弃损害赔偿范围之起算时间点的部分。CAFC指出,依专利法第条第(a)项规定,一旦专利权人或与被授权人曾制造、贩卖专利物,即使其后停止制造、贩卖,亦须对侵权者起诉或发予侵害通知,否则仍会失去起诉之前或通知之前的损害赔偿金。
专利法的目的在于鼓勵发明人将发明公诸于世,以利社会运用、促进产业发展,故由国家授予专利权人一种专属排他权,使他人必须得到专利权人授权方能实施其发明,进而使专利权人藉由授权机制或损害赔偿救济,获得经济上利益。然而,当专利权人或被授权人制造、贩卖获有专利之产品时,也有相当义务让第三人知道其产品所涉及之专利权利有哪些,第三人也因此得进行回避设计或是寻求授权,以免于构成专利侵权行为。[1]
美国专利法第条第(a)项
美国专利法第条第(a)项规定,专利权人与被授权人,于美国境内制造、贩卖或贩卖要约获有专利之产品,或将专利产品输入境内者,得于其产品附上专利(patent)或其缩写(pat)之字样与专利号码。如因产品之性质不能附上前述字样时,得将含有该字样之卷标附在产品上,或含有一个或數个产品之包装物上,或注有专利号码的网站,以告示社会大众。如未为上述标示,专利权人不得于侵害诉讼请求损害赔偿,但如能证明侵权者已受侵害之通知(actualnotice),仍未停止其侵害行为,则通知后续行侵害之部分得请求损害赔偿。侵害诉讼之提起,视为侵害通知。[2]
由此可知,在专利物上标示专利证书号數并非美国专利法下的当然义务。换句话说,专利权人未标示专利证书号數不会因此失去损害赔偿请求权,甚至当发明人仅涵盖该物的方法专利权或未制造、销售专利物时,也不须担心此标示义务。但是,若专利物的制造厂或供货商并未在产品标示专利证书号时,其将失去通知被告侵权行为之前的损害赔偿金。
年2月,美国CAFC在ArcticCatInc.v.BombardierRec.Prods.案判决中,虽然维持联邦地院在专利有效性和专利侵权之判决,惟废弃损害赔偿范围之起算时间点为起诉前六年的部分。CAFC指出,依专利法第条第(a)项规定,一旦专利权人或与被授权人曾制造、贩卖专利物,即使其后停止制造、贩卖,亦须对侵权者起诉或发予侵害通知,否则仍失去起诉或通知前的损害赔偿金。
案件背景与地院判决
ArcticCat公司分别在年与年获准水上摩托车(personalwatercraft,PWCs)转向操纵系统的两项美国专利(即系争专利)。[3]但ArcticCat公司在系争专利核准前即退出水上摩托车市场,且在退出市场之际,ArcticCat公司亦与Honda公司签订专利授权契约(授权目标范围包含正进行中的专利申请案)。但由于契约条款指明Honda公司未有应标明专利证书号數之义务,因此,当系争专利核准后,Honda公司以系争专利的被授权人继续制造、贩卖具系争专利保护的水上摩托车(但未在水上摩托车产品或产品包装上标明专利证书号數),直到年9月其亦退出市场。
年,ArcticCat公司以专利权人身分起诉Bombardier公司侵犯系争专利权。经审理后,地院判决系争专利有效、Bombardier公司蓄意侵权,且认定由于Bombardier公司无法论证其因Honda公司未在水上摩托车产品或产品包装上标明专利证书号數而无法得知侵权可能性,因此依专利法第条将损害赔偿范围从起诉前六年起算。
CAFC判决
然而,CAFC不同意地院针对损害赔偿起算时间点的见解。CAFC指出此判决争点在于专利权人直至年起诉前均未对Bombardier公司提出侵害通知,且被授权人在所制造、贩卖水上摩托车产品或产品包装上均未标明专利证书号數,因此依美国专利法第条第(a)项,联邦地院将损害赔偿范围从起诉前六年起算显有不当。
于是,ArcticCat公司退而求其次,请法院裁量从Honda公司不再制造、贩卖水上摩托车的年9月开始起算。然而,CAFC仍认为该声明亦不足采。其原因在于,CAFC认为第条第(a)项的立法目的在于让第三人知道其产品所涉及之专利权利,以求进行回避设计或是寻求授权,进而免于构成专利侵权行为,因此在专利权人或被授权人曾制造、贩卖专利物,后不因停止该行为而有差别。
换句话说,只要系争专利非方法专利,专利权人或被授权人在制造、贩卖专利物时,即应在该产品或产品包装上标明专利证书号數,否则将丧失对专利侵权人提出侵害通知或起诉前的损害赔偿金。
台湾专利法的对应规定
台湾专利法第98条规定专利物上应标示专利证书号数,其立法目的亦为鼓励专利权人于专利物上明确标示,以提醒社会大众注意,避免侵害他人专利权。
应注意的是,台湾专利法在年修正公布前的规定是「未附加标示者,不得请求损害赔偿」,导致易被误认为专利标示为提起专利侵权损害赔偿之前提要件或特别要件,亦造成见解之歧异,因此在修法时删除了「不得请求损害赔偿」之规定。惟,仍规定若专利权人没有明确标示,于请求损害赔偿时必须要举证证明侵害人明知或可得而知为专利物。
由此可知,专利证书号数的标示,在台湾专利法下并不是损害赔偿请求的要件,或前置必要程序,而只是举证责任分配的厘清。而在我国实务上,法院见解多认为商业活动者有较高的积极防免查证义务,若案件事实显示侵害人没有积极的防免查证作为时,法院会偏向认定作为权利人的原告已经完成应证明各侵权人「可得而知系争装置为专利物」的举证责任。[4]
备注:
陈秉训,論专利法中专利证书号數标示义务,智慧财产季刊,第61期,年4月,页50。
See35U.S.C.(a)
分别为美国第6,,号专利和美国第6,,号专利。
近期案例可参考智慧财产法院年民专诉字第10号民事判决。北美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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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科合达的该项专利提出的改进物理物理气相传输法工艺所生成的碳化硅芯片质量远远高于传统方式生成的芯片。
集微网消息,随着碳化硅(SiC)芯片应用领域中高铁、电动汽车、智能电网、5G通信的快速发展,碳化硅芯片成了全球的抢手货,市场需求大大增加。而我国天科合达半导体公司作为国内碳化硅行业的领头人,是少数几家可以实现批量生产4英寸导电芯片的企业,具有雄厚的科研实力。
碳化硅材料由于具有宽带隙、高临界击穿电场、高热导率、高载流子饱和漂
移速度等特点,与传统传统半导体材料Si和GaAs相比,碳化硅具有高热导率、高击穿场强、高饱和电子漂移速率和高键合能等优异性能,在高温、高频、高功率及抗辐射器件方面拥有巨大的应用前景。目前生长SiC晶体最有效的方法是物理气相传输法,在实际工艺过程中,随着晶体厚度增加,原料的边缘由于温度最高,最先发生石墨化,留下大量的碳颗粒,从而在原料的外侧产生一个环形的石墨化区域。该区域内的碳颗粒本身非常蓬松,密度较小,很容易被SiC原料升华形成的气相带动到晶体表面,从而被包裹到晶体中,形成包裹物缺陷,影响SiC晶体的质量和产率。
针对这一问题,天科合达公司早在年12月10日就提出一项名为“一种高质量碳化硅晶体生长的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号:54298.5),申请人为北京天科合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此专利提供了一种高质量碳化硅晶体生长的方法和装置,相比于常规的SiC晶体生长方法,其可以大幅度减少SiC晶体中包裹物缺陷的密度,获得高质量的SiC晶体,显著提高碳化硅晶体生长的合格率。
图1生长SiC晶体的坩埚结构示意图
此专利提出的物理气相传输法生长SiC晶体的坩埚结构如图1所示,其中,1为石墨盖、2为石墨埚、3为SiC原料、4为粘合剂、5为籽晶、6为生长的晶体。与传统物理气相传输法不同的地方在于覆盖于原料之上的层耐高温化学性能稳定碳化物粉末层7,可以让升华的气相组分通过,同时可以过滤掉被升华的气相组分带起来的固态碳颗粒8,其中碳化物粉末层的环形区面积大于发生碳化的原料块的环形区面积,从而大大降低了晶体中包裹物缺陷密度。
在实际的操作工艺中,首先取4H-SiC籽晶一片,选择C面作为晶体生长面。首先在坩埚中装入足量的SiC粉末原料,然后在SiC原料表面装入一层颗粒状TaC粉末层,原料结构如图1所示。其中TaC粉末层的直径等同于原料表面直径nm,TaC颗粒的粒径分布在um-1mm之间。将装有上述SiC原料、SiC籽晶、TaC粉末层的坩埚结构装入到生长炉中,设定原料处温度在-℃,籽晶处温度低于原料℃,从而生长获得4H-SiC晶体。
图2两种方式SiC芯片的光学显微镜透射模式对比图
将生成的碳化硅晶体切割并加工成微米厚的4英寸SiC芯片,采用光学显微镜在50倍放大倍数下检测晶体中包裹物的数量,如图2左侧所示。而采用常规物理气相传输法生长SiC晶体,其光学检测下晶体透射图如图2右侧所示,其中黑点为包裹物,可以看出包裹物密度很大,有大量杂质存在。因此本专利提出的改进物理物理气相传输法工艺所生成的碳化硅芯片质量远远高于传统方式生成的芯片。
碳化硅对于未来半导体、集成电路产业极为重要,而天科合达半导体公司提出的这项碳化硅晶体生长方法相对传统方式极大提升了生成的碳化硅晶体质量,对我国自主创新国产化影响深远。
关*德
深圳市嘉德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由曾在华为等世界强企业工作多年的知识产权专家、律师、专利代理人组成,熟悉中欧美知识产权法律理论和实务,在全球知识产权申请、布局、诉讼、许可谈判、交易、运营、标准专利协同创造、专利池建设、展会知识产权、跨境电商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等方面拥有丰富的经验。
(校对/holly)
2.手套也可以智能!微软最新专利曝光
集微网消息(文/holly),近日,外媒PatentlyMobile曝光了微软的一项新专利,涉及一款支持更精准输入的柔性体感手套,可与键盘、鼠标、触摸屏或游戏手柄配合使用。
据悉,智能手套可以包括一个或多个触觉输出设备,以增加手指等部位的灵活性。然而,柔性材质的手套可能会使输出能量减弱,从而抑制用户的动作。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微软提出了一种方法,即为智能手套设置不同软硬度的区域,在提高耐磨性的同时还能安装输入和输出设备。
根据微软的专利描述,该智能手套至少具有较小硬度的柔性材料的第一区域和具有较大硬度的柔性材料的第二区域。
第一区域的柔性材料可包括纺织物,如针织物、机织物或无纺布等。而第二区域的柔性材料可通过叠加多层、增加布料密度、替换材料(结合聚合物)或图案等方式增加硬度。(校对/Jurnan)
3.即将亮相?华为真无线耳机专利曝光
集微网消息(文/holly),据外媒91MoBiles报道,华为已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申请了一项新的无线耳机专利。
从专利图片可以看出,耳机采用入耳式设计,配备豆荚形的耳塞。耳机内侧设置了一些小部件,可能是充电指示灯和距离传感器。此外,华为可能在此款耳机背部安装一个触摸传感器,用于调节音量、接听电话等。
另外,91MoBiles预测此耳机可能与华为P40系列产品一同亮相。(校对/Jurnan)
4.新冠病*检测公司被“专利流氓”堡垒投资盯上
集微网消息据外媒techdirt报道,前几日,拉布拉多诊断公司(LabradorDiagnosticsLLC,以下简称“Labrador”)起诉了一家医疗设备公司BioFireDiagnostics,LLC(以下简称“BioFire”)。
说到Labrador公司大家可能觉得很陌生,Labrador公司是堡垒投资集团成立的一家公司,而堡垒投资集团则是软银的子公司。
此前在集微网“专盯巨头发起诉讼堡垒投资是如何成为“专利流氓”的”一文对堡垒投资集团的运作模式进行介绍,堡垒投资集团从其他公司收购大量的专利,专注于专利主张。此前其与英特尔和苹果的诉讼纠纷也引发了热议。
年堡垒投资集团买下了因医疗检测设备丑闻而最终倒闭的血液检测公司Theranos的专利,并成立了前文提到的空壳公司Labrador。
据悉,在这起案件中,被起诉的BioFire公司最近发布了三个基于FilmArray技术的新型冠状病*测试产品。Labrador公司声称BioFire公司的测试侵犯了Theranos的专利(美国专利8,,和10,,),要求法院禁止该公司生产这些产品,如果不禁止侵权,则要求被告向Labrador公司支付持续的特许权使用费。
值得注意的是,美国当地时间17日,Labrador公司表示,它将向第三方授予免版税使用许可,以将其专利的诊断技术用于针对新型冠状病*的测试。同时还指出,它此前并不了解BioFire公司正在从事的活动,在BioFire公司发表新闻稿宣布他们正在为新型冠状病*进行测试后,立刻要求为这些测试提供免版税的使用许可。(校对/小北)
5.美国专利证书号标示义务——年ArcticCatInc.v.BombardierRec.Prods.案
专利法鼓励专利权人在专利物上标示专利证书号數,目的在于让第三人知道其产品所涉及之专利权利有哪些,第三人也因此得进行回避设计或是寻求授权,以免于构成专利侵权行为。然而,即使专利权人未在专利物上标示专利证书号數,也不会因此失去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只是会失去通知被告侵权行为之前或起诉之前的损害赔偿金。年2月,美国CAFC在ArcticCatInc.v.BombardierRec.Prods.案判决中,虽然维持联邦地院在专利有效性和专利侵权之判决,惟废弃损害赔偿范围之起算时间点的部分。CAFC指出,依专利法第条第(a)项规定,一旦专利权人或与被授权人曾制造、贩卖专利物,即使其后停止制造、贩卖,亦须对侵权者起诉或发予侵害通知,否则仍会失去起诉之前或通知之前的损害赔偿金。
专利法的目的在于鼓勵发明人将发明公诸于世,以利社会运用、促进产业发展,故由国家授予专利权人一种专属排他权,使他人必须得到专利权人授权方能实施其发明,进而使专利权人藉由授权机制或损害赔偿救济,获得经济上利益。然而,当专利权人或被授权人制造、贩卖获有专利之产品时,也有相当义务让第三人知道其产品所涉及之专利权利有哪些,第三人也因此得进行回避设计或是寻求授权,以免于构成专利侵权行为。[1]
美国专利法第条第(a)项
美国专利法第条第(a)项规定,专利权人与被授权人,于美国境内制造、贩卖或贩卖要约获有专利之产品,或将专利产品输入境内者,得于其产品附上专利(patent)或其缩写(pat)之字样与专利号码。如因产品之性质不能附上前述字样时,得将含有该字样之卷标附在产品上,或含有一个或數个产品之包装物上,或注有专利号码的网站,以告示社会大众。如未为上述标示,专利权人不得于侵害诉讼请求损害赔偿,但如能证明侵权者已受侵害之通知(actualnotice),仍未停止其侵害行为,则通知后续行侵害之部分得请求损害赔偿。侵害诉讼之提起,视为侵害通知。[2]
由此可知,在专利物上标示专利证书号數并非美国专利法下的当然义务。换句话说,专利权人未标示专利证书号數不会因此失去损害赔偿请求权,甚至当发明人仅涵盖该物的方法专利权或未制造、销售专利物时,也不须担心此标示义务。但是,若专利物的制造厂或供货商并未在产品标示专利证书号时,其将失去通知被告侵权行为之前的损害赔偿金。
年2月,美国CAFC在ArcticCatInc.v.BombardierRec.Prods.案判决中,虽然维持联邦地院在专利有效性和专利侵权之判决,惟废弃损害赔偿范围之起算时间点为起诉前六年的部分。CAFC指出,依专利法第条第(a)项规定,一旦专利权人或与被授权人曾制造、贩卖专利物,即使其后停止制造、贩卖,亦须对侵权者起诉或发予侵害通知,否则仍失去起诉或通知前的损害赔偿金。
案件背景与地院判决
ArcticCat公司分别在年与年获准水上摩托车(personalwatercraft,PWCs)转向操纵系统的两项美国专利(即系争专利)。[3]但ArcticCat公司在系争专利核准前即退出水上摩托车市场,且在退出市场之际,ArcticCat公司亦与Honda公司签订专利授权契约(授权目标范围包含正进行中的专利申请案)。但由于契约条款指明Honda公司未有应标明专利证书号數之义务,因此,当系争专利核准后,Honda公司以系争专利的被授权人继续制造、贩卖具系争专利保护的水上摩托车(但未在水上摩托车产品或产品包装上标明专利证书号數),直到年9月其亦退出市场。
年,ArcticCat公司以专利权人身分起诉Bombardier公司侵犯系争专利权。经审理后,地院判决系争专利有效、Bombardier公司蓄意侵权,且认定由于Bombardier公司无法论证其因Honda公司未在水上摩托车产品或产品包装上标明专利证书号數而无法得知侵权可能性,因此依专利法第条将损害赔偿范围从起诉前六年起算。
CAFC判决
然而,CAFC不同意地院针对损害赔偿起算时间点的见解。CAFC指出此判决争点在于专利权人直至年起诉前均未对Bombardier公司提出侵害通知,且被授权人在所制造、贩卖水上摩托车产品或产品包装上均未标明专利证书号數,因此依美国专利法第条第(a)项,联邦地院将损害赔偿范围从起诉前六年起算显有不当。
于是,ArcticCat公司退而求其次,请法院裁量从Honda公司不再制造、贩卖水上摩托车的年9月开始起算。然而,CAFC仍认为该声明亦不足采。其原因在于,CAFC认为第条第(a)项的立法目的在于让第三人知道其产品所涉及之专利权利,以求进行回避设计或是寻求授权,进而免于构成专利侵权行为,因此在专利权人或被授权人曾制造、贩卖专利物,后不因停止该行为而有差别。
换句话说,只要系争专利非方法专利,专利权人或被授权人在制造、贩卖专利物时,即应在该产品或产品包装上标明专利证书号數,否则将丧失对专利侵权人提出侵害通知或起诉前的损害赔偿金。
台湾专利法的对应规定
台湾专利法第98条规定专利物上应标示专利证书号数,其立法目的亦为鼓励专利权人于专利物上明确标示,以提醒社会大众注意,避免侵害他人专利权。
应注意的是,台湾专利法在年修正公布前的规定是「未附加标示者,不得请求损害赔偿」,导致易被误认为专利标示为提起专利侵权损害赔偿之前提要件或特别要件,亦造成见解之歧异,因此在修法时删除了「不得请求损害赔偿」之规定。惟,仍规定若专利权人没有明确标示,于请求损害赔偿时必须要举证证明侵害人明知或可得而知为专利物。
由此可知,专利证书号数的标示,在台湾专利法下并不是损害赔偿请求的要件,或前置必要程序,而只是举证责任分配的厘清。而在我国实务上,法院见解多认为商业活动者有较高的积极防免查证义务,若案件事实显示侵害人没有积极的防免查证作为时,法院会偏向认定作为权利人的原告已经完成应证明各侵权人「可得而知系争装置为专利物」的举证责任。[4]
备注:
陈秉训,論专利法中专利证书号數标示义务,智慧财产季刊,第61期,年4月,页50。
See35U.S.C.(a)
分别为美国第6,,号专利和美国第6,,号专利。
近期案例可参考智慧财产法院年民专诉字第10号民事判决。北美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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